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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污染防治法 2022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將會產生哪些影響?

2023-02-20 16: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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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5日,最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終于發布了(大家可以自行查詢法律全文),距離最后一次官方收取群眾意見,已經過去了3個月。這3個月

2021年12月25日,最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終于發布了(大家可以自行查詢法律全文),距離最后一次官方收取群眾意見,已經過去了3個月。

這3個月里,相關工作人員在努力的收取意見、篩查意見,然后重新納入到新的法律當中。還記得我們當時就最關心的社會生活噪聲提出了一些意見,目前這版已經確定在明年6月5號施行的噪聲法,到底做了哪些改變?我們的意見是否起到了作用?某些相關規定對哪些人的生活會產生影響?接下來就讓我們來簡單解讀一下新版噪聲法。

以下解讀,從對比新版和草案版的不同處做出一些自己的解釋和看法,內容也僅本人覺得重要和變化較大的點,試圖從一些條文的順序、字義上,做出一些分析。可能會較冗長,希望耐心閱讀。


01
第一章 總則


26.jpg

解讀:第一條的改變是,將“保護公眾健康”提到了前面,增加了一點——“維護社會和諧”。第一條往往是制法部門對制定該法律條文的主要目的和性質確定。如此改變,說明我們國家已經逐步意識到噪音對公眾健康的危害,也深刻揭露了噪音引起的社會矛盾不斷暴露,成為了影響社會和諧的毒瘤。最后,法律一定會隨著群眾生活的需求而逐步完善。

改變二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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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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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版對于噪聲污染的定義做出了改變,增加了一點“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草案中的意思是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噪音現象,為什么要增設這一個解釋,筆者以為法律意圖在約束一些企業/單位/個人在噪聲不好測量或者噪聲標準本身存在歧義的時候,利用能夠肉眼看到的“是否做了相關防噪隔聲措施”,來對噪音制造者進行處罰和相關整改,例如工廠里的隔音措施、高架橋的隔音屏障、住宅電梯的隔音設計……這樣使得法律條文更完善,而沒有給某些企業、單位、個人一些法律空子可鉆。


改變三

新版:

image.png

草案:無

解讀:草案總則里一共只有十一條,新版的一共有十二條,而多出來這條就是第七條。對于相關執法部門對噪音工作的規定,新版已經要求了考核機制來約束執法人員對噪音的工作力度和完成度。但額外新增這一條,筆者以為,制法部門可能也已經意識到,群眾對不同噪音類型需要找哪個部門,或者到底哪個部門才擁有更大的噪音處置力度,都不是特別清楚。而該項條文的設定,也逐步明確了各部門工作人員針對不同類型噪音案例,不能簡單的以“這個不歸我管、你去找警察、你去找環保部、你去找12345”為理由拒絕處理。在數字政府越來越完善的情況下,相信以后對于噪音污染的處理可能會更簡單,報案人統一在噪音投訴區進行投訴,案件自動被分配到相關部門進行解決。這樣既能方便報案人,也增加了執法部門的辦事效率。


02
第二章 噪聲污染防治標準和規劃

第二章的內容,主要是增加了對噪聲標準相關體系的重視程度,它的第一條就是:國家推進噪聲污染防治標準體系的建設。這一條是新增的,說明國家已經意識到目前已有的相關噪聲標準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聲環境質量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等,且它們之間的銜接也不通暢。


image.png

改變一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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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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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這一條,也是新增了一些解釋,在土地上做新的規劃時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同時將該影響必須要列入相關規劃的報告書中。草案版中,沒有明確規定說要將噪聲污染影響列入相關報告中,新增的規定,說明噪音污染已經成為一種要擺到明面上的問題,不能忽視、不能馬虎過去。筆者以為主要意思是,以后凡是會產生高噪音影響的工程、企業、工廠等,都會在前期規劃中避開噪音敏感建筑物,或在規劃中提出自己的隔音降噪方案,才能被批準執行。再一次看到了國家對噪音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


改變二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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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image.png

解讀:新版將征求意見單獨設置為了第二十一條,還明確了征求對象——“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這一改變,說明了國家對噪聲污染的日益關注與重視,這種重視里添加了以人為本,條規的合法性、正確性以及嚴格性。也預示著社會上類似噪音相關的專業人士和機構會越來越多、越來越體系化。


03
第三章 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改變一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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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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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草案版里本來有一條針對于噪聲排放嚴重的企業征收環境保護稅的規定,在新版里這一條已經刪除,只是在第二十二條(這是新增的一條)規定,要對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合管理者,施行責任制度。這一改變,可能預示著以前“用錢解決噪音污染”的情況發生變化,而是用負責人制度,從人的角度約束噪音防治制度的制定和措施,不單純用錢解決一切事宜,增加了管理力度和強制性的讓負責人去思考如何切實解決噪音污染。


改變二

新版:

image.png

草案:補充

解讀:新版對比草案做出的改變,是新增了一條對噪音敏感建筑物的噪聲檢測。噪音敏感建筑物普遍指以居住、科研、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社會福利等為主的區域。這一條單獨將其列出來,說明國家更注重人在休息、學習、思考、工作時的安靜需求。這一規定也預示著,未來你的家、辦公樓、學校、醫院等附近,會有更多的噪音檢測儀器,而你也可以根據噪音數據來做買房等規劃,或者是否做隔音措施。其中,噪聲地圖可以利用這些數據讓噪音可視化,便捷查詢。


改變三

新版:

image.png

草案:無

解讀:個人認為這是本章的重中之重,原版里沒有這一項,而這一條的設定也很有意思。先讓我們來看看這幾句話:“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標準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為什么新版要額外增加這一條,言外之意是不是想說以前沒符合標準的也可以通過?當然不是。《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設立出來的目的就是給開發商造房子指明了噪音相關的設計規劃,房子沒有達到標準你的房子就是無法驗收,根本不需要其它法律再單獨告訴你這一點。為什么新版噪聲法又要再強調一次呢?由此可見,這一點施行起來難度之大,房子本身不隔音也是如今普遍存在鄰里噪音問題的根源。只有從源頭解決房子的問題,才能解決大部分社會生活噪音問題。說明我國相關執法部門已經意識到了這些問題,并正試圖改善,而這注定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他還涉及到相關標準的重新完善及定義,這是很多人力、物力在一起才能解決的事。

由于大家更注重鄰里噪音問題,于是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筆者就先不做詳細解讀了,以后有機會我再慢慢說,以下是大家更關心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相關解讀。


04
第七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不管新版還是舊版,對社會生活噪聲的定義都是:指人為活動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音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社會環境的聲音。這里的噪音類型就是大家最討厭的廣場舞噪音、KTV噪音、寵物狗噪音、樓上樓下噪音。當時我們提建議最多的也是這一塊,現在我們就來看看,新版噪聲法到底做了哪些改變:


改變一

新版:

草案:無

解讀:我們經常說千金買房 萬金買鄰。從可行性上來看,將自己的安靜需求完全依賴在鄰里是否自覺性上,簡直天方夜譚。于是,新版噪聲法將這一點單獨新增一條也是多此一舉嗎?不是。從法律層面將擁有噪音意識、自覺減少噪音排放等確定為行為正確性,也是一種用規章制度來治理噪音的措施。因為目前仍有不少人認為制造噪音,對他們來說沒有絲毫羞恥感。

而這一條,真正要作用的不是個人,而是那些社會組織、業委會、物業機構等,提醒他們適當開展噪音知識宣傳、活動。

改變二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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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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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版中,增加了針對個人產生噪音行為的約束性說法,雖然也是說教類的規定,但也再一次證明,法律意圖告訴大眾 個人在公共場合或日常活動制造噪音都是錯誤的行為,每個人對維護聲環境質量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個社會無論你在哪不是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你的行為一定要考慮他人的感受。

從整體看,這一部分的改變并不多,主要是增設了一些對群眾自身行為的教條式規定,并非強制,鄰里噪音主要還是靠噪音意識的宣傳和自覺。真正有作用的依然可能是這一條:直接規定售樓處公示噪音影響(從買房時就規避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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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到底會公示哪些噪音影響,從目前已經做過類似規定的城市來看,他們要公示的數據是:

公示表中的噪音公示主要涉及兩類關鍵數據

第一類 商品住宅所處聲環境功能區現狀情況。包括聲環境功能區類別、適用區域、白天夜間噪音標準值、樓盤實際監測噪音值。按照國家標準,聲環境功能區分為5類,劃有不同的噪音分貝標準值。購房者可以把公示的樓盤實測數值與標準值做對比。如果實測數值比標準值高,住起來就會比較鬧,購買時就需要考慮了。

第二類 商品住宅外聲環境質量狀況預測結果。公示要求在標明樓棟位置、朝向和樓層的情況下,提供白天和夜間噪音的標準值,以及預測的白天和夜間的噪音值。預測結果一欄還應填寫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后,商品住宅外聲環境質量預測值超標的具體樓棟、朝向及樓層。今后購房者要買哪棟樓、哪個朝向、哪一層的房子時,可得把這一條看清楚。

真正要解決樓上樓下噪音,或者說解決樓房本身不隔音的現象,還是要考靠建筑隔聲設計上是否達標以及法律責任是否嚴格。解決這個根本性的問題,就不用去指望依靠群眾自治了。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法律責任上的相關改變:



08
第八章 法律責任

改變一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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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無


解讀:這一條處罰剛好對應了第三章 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里的改變三。如果噪音敏感建筑沒有達到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它所得到的處罰是合同價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然后還不得交付。這一條也是本章里新增的,旨在進一步約束開發商對建筑隔聲標準的施行,從根源處解決群眾的家居噪音問題。


改變二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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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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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這一條是新版中主條目將責任對象去掉了,沒有明確規定是企事業單位或其它經營者,而在下方的小條目中除了二三條是專門作用于商業經營活動的,第一條并沒有規定作用對象,這一個細微的變化,也預示著以后不管是單位還是組織、個人,都要對自己排放的噪音擔負責任。比如我此前遇到一個案例,小區鄰居無證經營買酒,隔壁鄰居天天被其叫賣噪音干擾,那他的罰款是該按經營者受罰還是個人標準受罰呢?如此一改,該鄰居也同樣要受到5K-50K的罰款。

改變三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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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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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以前我們常說,治理社會生活噪音最大的問題就是處罰力度不夠,現在,它終于加錢了:200-1000元。雖然看上去沒有很多,但我對這個“指定的說服教育部門”還是很感興趣的。是會專門設立一個“噪音污染說教部門”嗎?這個部門的工作人員會用最專業的知識、最通情達理的人格魅力、最有魄力的處罰力度來說服那些不自覺的噪音鄰居嗎?讓那些蠻不講理的人感受一下被公權力說教的壓迫感,要不要再加一個:噪音人拍照被說教場景發朋友圈留念一周。這場面想想都覺得精彩。


改變四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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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補充

解讀:這一條的處罰是針對于第七章 社會生活噪音污染防治里針對售樓處要公示噪音影響的,草案中的罰款是5萬元以下,而新版明確規定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劃定了一個最低處罰金額標準,也再次強調了該規則的必要性。


改變五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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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解讀:這一條新版增加了一大段的文字,這段文字里最重要的應該是“產生社會生活噪音”“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種類有:1、警告2、罰款3、行政拘留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這句話里包含了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依然留有鄰居所謂的正常生活產生的噪音行為是否為非法的疑問,確切的還需完善執法人員對噪音的取證、定義等工作。


以上就是本次對新版噪聲法大家所關心的內容的相關解讀。總體上可以看出,國家更加重視了以人為本的噪音服務理念。對于難以解決的鄰里噪音問題,新版噪聲法所做的努力更多的放在了相關噪聲標準的完善、住宅等建筑的隔音設計規范,以及對群眾提高自身噪音意識的要求。其中最有可能起到根本性作用的一條,在本人看來是第六十二條:



image.png

解決噪音問題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主體意識愈發覺醒的現代,人們的安靜需求已經成為趨勢。相信國家正在努力完善相關法律,保障群眾的基礎居住需求。


作者: 廣州市泰宇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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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污染防治法 2022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將會產生哪些影響?
2021年12月25日,最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終于發布了(大家可以自行查詢法律全文),距離最后一次官方收取群眾意見,已經過去了3個月。這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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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污染防治法 2022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將會產生哪些影響?

2023-02-20 16: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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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5日,最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終于發布了(大家可以自行查詢法律全文),距離最后一次官方收取群眾意見,已經過去了3個月。這3個月

2021年12月25日,最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終于發布了(大家可以自行查詢法律全文),距離最后一次官方收取群眾意見,已經過去了3個月。

這3個月里,相關工作人員在努力的收取意見、篩查意見,然后重新納入到新的法律當中。還記得我們當時就最關心的社會生活噪聲提出了一些意見,目前這版已經確定在明年6月5號施行的噪聲法,到底做了哪些改變?我們的意見是否起到了作用?某些相關規定對哪些人的生活會產生影響?接下來就讓我們來簡單解讀一下新版噪聲法。

以下解讀,從對比新版和草案版的不同處做出一些自己的解釋和看法,內容也僅本人覺得重要和變化較大的點,試圖從一些條文的順序、字義上,做出一些分析。可能會較冗長,希望耐心閱讀。


01
第一章 總則


26.jpg

解讀:第一條的改變是,將“保護公眾健康”提到了前面,增加了一點——“維護社會和諧”。第一條往往是制法部門對制定該法律條文的主要目的和性質確定。如此改變,說明我們國家已經逐步意識到噪音對公眾健康的危害,也深刻揭露了噪音引起的社會矛盾不斷暴露,成為了影響社會和諧的毒瘤。最后,法律一定會隨著群眾生活的需求而逐步完善。

改變二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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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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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版對于噪聲污染的定義做出了改變,增加了一點“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草案中的意思是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噪音現象,為什么要增設這一個解釋,筆者以為法律意圖在約束一些企業/單位/個人在噪聲不好測量或者噪聲標準本身存在歧義的時候,利用能夠肉眼看到的“是否做了相關防噪隔聲措施”,來對噪音制造者進行處罰和相關整改,例如工廠里的隔音措施、高架橋的隔音屏障、住宅電梯的隔音設計……這樣使得法律條文更完善,而沒有給某些企業、單位、個人一些法律空子可鉆。


改變三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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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無

解讀:草案總則里一共只有十一條,新版的一共有十二條,而多出來這條就是第七條。對于相關執法部門對噪音工作的規定,新版已經要求了考核機制來約束執法人員對噪音的工作力度和完成度。但額外新增這一條,筆者以為,制法部門可能也已經意識到,群眾對不同噪音類型需要找哪個部門,或者到底哪個部門才擁有更大的噪音處置力度,都不是特別清楚。而該項條文的設定,也逐步明確了各部門工作人員針對不同類型噪音案例,不能簡單的以“這個不歸我管、你去找警察、你去找環保部、你去找12345”為理由拒絕處理。在數字政府越來越完善的情況下,相信以后對于噪音污染的處理可能會更簡單,報案人統一在噪音投訴區進行投訴,案件自動被分配到相關部門進行解決。這樣既能方便報案人,也增加了執法部門的辦事效率。


02
第二章 噪聲污染防治標準和規劃

第二章的內容,主要是增加了對噪聲標準相關體系的重視程度,它的第一條就是:國家推進噪聲污染防治標準體系的建設。這一條是新增的,說明國家已經意識到目前已有的相關噪聲標準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聲環境質量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等,且它們之間的銜接也不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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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一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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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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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這一條,也是新增了一些解釋,在土地上做新的規劃時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同時將該影響必須要列入相關規劃的報告書中。草案版中,沒有明確規定說要將噪聲污染影響列入相關報告中,新增的規定,說明噪音污染已經成為一種要擺到明面上的問題,不能忽視、不能馬虎過去。筆者以為主要意思是,以后凡是會產生高噪音影響的工程、企業、工廠等,都會在前期規劃中避開噪音敏感建筑物,或在規劃中提出自己的隔音降噪方案,才能被批準執行。再一次看到了國家對噪音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


改變二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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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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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版將征求意見單獨設置為了第二十一條,還明確了征求對象——“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這一改變,說明了國家對噪聲污染的日益關注與重視,這種重視里添加了以人為本,條規的合法性、正確性以及嚴格性。也預示著社會上類似噪音相關的專業人士和機構會越來越多、越來越體系化。


03
第三章 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改變一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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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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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草案版里本來有一條針對于噪聲排放嚴重的企業征收環境保護稅的規定,在新版里這一條已經刪除,只是在第二十二條(這是新增的一條)規定,要對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合管理者,施行責任制度。這一改變,可能預示著以前“用錢解決噪音污染”的情況發生變化,而是用負責人制度,從人的角度約束噪音防治制度的制定和措施,不單純用錢解決一切事宜,增加了管理力度和強制性的讓負責人去思考如何切實解決噪音污染。


改變二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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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補充

解讀:新版對比草案做出的改變,是新增了一條對噪音敏感建筑物的噪聲檢測。噪音敏感建筑物普遍指以居住、科研、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社會福利等為主的區域。這一條單獨將其列出來,說明國家更注重人在休息、學習、思考、工作時的安靜需求。這一規定也預示著,未來你的家、辦公樓、學校、醫院等附近,會有更多的噪音檢測儀器,而你也可以根據噪音數據來做買房等規劃,或者是否做隔音措施。其中,噪聲地圖可以利用這些數據讓噪音可視化,便捷查詢。


改變三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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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無

解讀:個人認為這是本章的重中之重,原版里沒有這一項,而這一條的設定也很有意思。先讓我們來看看這幾句話:“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標準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為什么新版要額外增加這一條,言外之意是不是想說以前沒符合標準的也可以通過?當然不是。《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設立出來的目的就是給開發商造房子指明了噪音相關的設計規劃,房子沒有達到標準你的房子就是無法驗收,根本不需要其它法律再單獨告訴你這一點。為什么新版噪聲法又要再強調一次呢?由此可見,這一點施行起來難度之大,房子本身不隔音也是如今普遍存在鄰里噪音問題的根源。只有從源頭解決房子的問題,才能解決大部分社會生活噪音問題。說明我國相關執法部門已經意識到了這些問題,并正試圖改善,而這注定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他還涉及到相關標準的重新完善及定義,這是很多人力、物力在一起才能解決的事。

由于大家更注重鄰里噪音問題,于是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筆者就先不做詳細解讀了,以后有機會我再慢慢說,以下是大家更關心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相關解讀。


04
第七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不管新版還是舊版,對社會生活噪聲的定義都是:指人為活動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音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社會環境的聲音。這里的噪音類型就是大家最討厭的廣場舞噪音、KTV噪音、寵物狗噪音、樓上樓下噪音。當時我們提建議最多的也是這一塊,現在我們就來看看,新版噪聲法到底做了哪些改變:


改變一

新版:

草案:無

解讀:我們經常說千金買房 萬金買鄰。從可行性上來看,將自己的安靜需求完全依賴在鄰里是否自覺性上,簡直天方夜譚。于是,新版噪聲法將這一點單獨新增一條也是多此一舉嗎?不是。從法律層面將擁有噪音意識、自覺減少噪音排放等確定為行為正確性,也是一種用規章制度來治理噪音的措施。因為目前仍有不少人認為制造噪音,對他們來說沒有絲毫羞恥感。

而這一條,真正要作用的不是個人,而是那些社會組織、業委會、物業機構等,提醒他們適當開展噪音知識宣傳、活動。

改變二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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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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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版中,增加了針對個人產生噪音行為的約束性說法,雖然也是說教類的規定,但也再一次證明,法律意圖告訴大眾 個人在公共場合或日常活動制造噪音都是錯誤的行為,每個人對維護聲環境質量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個社會無論你在哪不是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你的行為一定要考慮他人的感受。

從整體看,這一部分的改變并不多,主要是增設了一些對群眾自身行為的教條式規定,并非強制,鄰里噪音主要還是靠噪音意識的宣傳和自覺。真正有作用的依然可能是這一條:直接規定售樓處公示噪音影響(從買房時就規避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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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到底會公示哪些噪音影響,從目前已經做過類似規定的城市來看,他們要公示的數據是:

公示表中的噪音公示主要涉及兩類關鍵數據

第一類 商品住宅所處聲環境功能區現狀情況。包括聲環境功能區類別、適用區域、白天夜間噪音標準值、樓盤實際監測噪音值。按照國家標準,聲環境功能區分為5類,劃有不同的噪音分貝標準值。購房者可以把公示的樓盤實測數值與標準值做對比。如果實測數值比標準值高,住起來就會比較鬧,購買時就需要考慮了。

第二類 商品住宅外聲環境質量狀況預測結果。公示要求在標明樓棟位置、朝向和樓層的情況下,提供白天和夜間噪音的標準值,以及預測的白天和夜間的噪音值。預測結果一欄還應填寫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后,商品住宅外聲環境質量預測值超標的具體樓棟、朝向及樓層。今后購房者要買哪棟樓、哪個朝向、哪一層的房子時,可得把這一條看清楚。

真正要解決樓上樓下噪音,或者說解決樓房本身不隔音的現象,還是要考靠建筑隔聲設計上是否達標以及法律責任是否嚴格。解決這個根本性的問題,就不用去指望依靠群眾自治了。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法律責任上的相關改變:



08
第八章 法律責任

改變一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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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無


解讀:這一條處罰剛好對應了第三章 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里的改變三。如果噪音敏感建筑沒有達到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它所得到的處罰是合同價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然后還不得交付。這一條也是本章里新增的,旨在進一步約束開發商對建筑隔聲標準的施行,從根源處解決群眾的家居噪音問題。


改變二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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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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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這一條是新版中主條目將責任對象去掉了,沒有明確規定是企事業單位或其它經營者,而在下方的小條目中除了二三條是專門作用于商業經營活動的,第一條并沒有規定作用對象,這一個細微的變化,也預示著以后不管是單位還是組織、個人,都要對自己排放的噪音擔負責任。比如我此前遇到一個案例,小區鄰居無證經營買酒,隔壁鄰居天天被其叫賣噪音干擾,那他的罰款是該按經營者受罰還是個人標準受罰呢?如此一改,該鄰居也同樣要受到5K-50K的罰款。

改變三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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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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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以前我們常說,治理社會生活噪音最大的問題就是處罰力度不夠,現在,它終于加錢了:200-1000元。雖然看上去沒有很多,但我對這個“指定的說服教育部門”還是很感興趣的。是會專門設立一個“噪音污染說教部門”嗎?這個部門的工作人員會用最專業的知識、最通情達理的人格魅力、最有魄力的處罰力度來說服那些不自覺的噪音鄰居嗎?讓那些蠻不講理的人感受一下被公權力說教的壓迫感,要不要再加一個:噪音人拍照被說教場景發朋友圈留念一周。這場面想想都覺得精彩。


改變四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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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補充

解讀:這一條的處罰是針對于第七章 社會生活噪音污染防治里針對售樓處要公示噪音影響的,草案中的罰款是5萬元以下,而新版明確規定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劃定了一個最低處罰金額標準,也再次強調了該規則的必要性。


改變五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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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解讀:這一條新版增加了一大段的文字,這段文字里最重要的應該是“產生社會生活噪音”“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種類有:1、警告2、罰款3、行政拘留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這句話里包含了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依然留有鄰居所謂的正常生活產生的噪音行為是否為非法的疑問,確切的還需完善執法人員對噪音的取證、定義等工作。


以上就是本次對新版噪聲法大家所關心的內容的相關解讀。總體上可以看出,國家更加重視了以人為本的噪音服務理念。對于難以解決的鄰里噪音問題,新版噪聲法所做的努力更多的放在了相關噪聲標準的完善、住宅等建筑的隔音設計規范,以及對群眾提高自身噪音意識的要求。其中最有可能起到根本性作用的一條,在本人看來是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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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噪音問題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主體意識愈發覺醒的現代,人們的安靜需求已經成為趨勢。相信國家正在努力完善相關法律,保障群眾的基礎居住需求。


作者: 廣州市泰宇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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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污染防治法 2022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將會產生哪些影響?
2021年12月25日,最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終于發布了(大家可以自行查詢法律全文),距離最后一次官方收取群眾意見,已經過去了3個月。這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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